某镇村级三资报账管理制度

某镇村级三资报账管理制度 根据《某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为规范农村集体财务运行和报账程序,特制定本制度。  一、日常费用报销  1.招待费报销。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市县关于实行“村务零招待” “ 同城不接待”等相关规定。  2.各类节庆活动费用开支报销。必须符合上级有关规定要求,报销时附村双委会联席会议研究同意的会议记要,大型(总支出超过3万元)活动需经过社员股东(村民)代表会议决议通过。同时要有节庆活动的批准文件、活动的方案,(方案须明确本次活动的具体内容,人员组织、资金预算、资金来源等)资料。  3.误工费报销。干部误工补贴一届一定、一年一支付。误工补贴人员及标准,必须有经社员股东(村民)代表大会研究通过的制度规定,并报三资办备案。报销时,须注明误工人员、时间、事由及详细台账清单。清单须有审核人签字。误工补贴不能由个人代领,须发至个人账户。不得以发放实物等其他任何形式代替发放误工补贴(含通讯费)。已享受政府财政支付基本报酬补贴的村干部,不得再以任何名义享受误工补贴(另有相关规定除外)。  4.务工费报销。非本村村民须提供正式劳务发票,天数清单,清单需有审核人签字;
本村村民须提供注明务工人员、时间、事由的清单,清单需审核人签字。务工补贴标准原则上一届一定,如有变动的,应在年初第一次召开村民代表大会进行更改。  5.其他费用。(1)原则上严禁跨年度清结非生产性支出(公历年),如遇特殊情况,必须经社员股东(村民)代表大会研究通过,并说明跨年度报销原因。(2)不得报销用村集体资金购买赠送贺年卡、烟花爆竹等年货节礼,不得用村集体资金列支送礼、走亲访友、旅游、高消费娱乐、健身、营利性演出等活动费用。(3)严禁用集体公款为个人购买保险。(4)严禁以挂账形式报销村非生产性支出。(5)严禁党员在党会和党员活动中拿误工补贴。  6.借款管理。严禁举债用于村级管理支出,严禁违规向金融机构或个人借款,严禁为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严禁村干部以个人名义为集体借债的行为。对村干部私自借入的债务,由借款当事人承担偿还责任。严禁私人私事向集体借款。  7.物资采购:需经村两委集体研究决定,必须开正式发票,并附有采购物资的详细清单,大额采购(单笔支出8000元以上)必须有采购合同。付款必须打给发票上的销售方,不允许他人代收代付。  8.政策处理费:政策处理补偿款、青苗费等支出单据,必须附分户清单,经领款人签字按指印后发至个人账户;
“三资办”须审核是否出现超付后方可报账。  二、村项目建设(村为业主)  1.工程项目立项要实行五议两公开,建前应召开股东(村民)代表大会明确资金来源和项目承包方,严禁盲目负债建设。所有工程项目标前均应在村“三务”公开栏等平台进行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7天(应急抢险救灾可不受此限制)。所有工程项目的承包实施应签订书面合同(协议)。  2.严格依法签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责任,严禁违法发包,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单项工程建筑造价(估算价格)5万元起的项目要有工程预(决)算、工程审计书等资料,实施过程中要指定1至2名工程质量(进度)监管责任人,负责全程跟踪。  3.工程量超合同价(预算)的,必须附集体研究决定的会议记要和签证单;
工程量超合同价(预算)10%以上的必需按规定程序办理变更手续,否则村集体不予支付超支的价款。  4.按项目承包合同条款约定预支工程进度款。项目款预付时,必须附工程预算书、施工合同和监理公司出具的月报表或工程施工进度表等相关资料。在项目完成未验收前,预支额不得超过工程进度(或合同价)的70%,余款在审计后进行结算。

  5.项目竣工验收。完工后,应组织不少于7人的验收组按合同等要求进行验收。工程项目完工验收组应由1-2村两委主要负责人和不是村两委成员的社员股东(村民)代表、村监会(监事会)成员、工程项目主管人等组成,合同价3万元以上(含3万元)的,还应会同工程结算审核公司人员一同参与现场验收,严禁验、审分离。工程审核时必须附工程承包合同、预算书、结算书、验收单。  6.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村经济合作社的班子成员本人及其近亲属、近姻亲属均不得参与本村建设工程和项目的投标、承包。  7.由村集体组织实施的项目。购买钢筋、水泥等工业原材料的,凭销售单位发票及物资清单支付,原则上通过银行转账到开具发票单位的银行账户。政策处理支出和砂石料等工程物资采购支出需经经办人确认后方可支付。普通民工、技工工资以清单列表签字方式支付,直接转账,不得由一人代领。  三、规范村集体收益分配管理  各村当年的净收益应当在弥补往年亏损、提取公积公益金(不得低于年度净收益的百分之三十)后实行按股分红和福利费提取,福利费提取占比不得高于股份分红比例。年度收益分配前应当编制收益分配方案,并要报 某镇人民政府审核后,再经股东(村民)会议或社员股东(村民)代表会议审议通过后执行。  四、其他规定  1.非财务人员原则上不能经手村集体现金收付,严禁村主要干部(村支部书记、村委主任、村监会主任)经手现金收付。严禁设立账外账、私设小金库。  2.各类报销,原则上用转账或者支票方式进行。  3.大额资金支付必须有集体研究同意的会议记要:日常经费支出:1000元以下由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董事长(党总支组长)和村务小组组长联审联签,经村务监督工作领导小组审查、组长签字盖章后支出;
1000元-5000元需另附双委会议纪要;
5000元-30000元需村双委联席会议讨论通过附会议纪要;
30000元以上需由社员股东(村民)代表会议研究并附会议记录。村民福利类支出,比如医疗保险等由社员股东(村民)代表会议研究决定并附会议记录。  4.镇“三资”管理中心必须严格把关,如有不符合本规定的业务,“三资”管理中心必须及时退回。  5.镇“三资”代理中心严格执行银行印鉴(密钥)不得由同一人保管规定。  四、附则  本规定自2023年9月10日起执行。若与国家法规、上级政策相抵触的,以法规政策为准。本规定由 某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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