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级村民议事会章程5篇

篇一:村级村民议事会章程

  

  村民理事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经村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成员共同协商,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理事会在村党总支的领导下开展活动,必须遵守党的方针政策,执行国家法律、法规,遵循村规民约。

  第三条理事会的宗旨:以人为本,互帮互助。关怀留守家庭,体现组织温暖,解除外出务工人员后顾之忧,促使他们时刻心系组织,心系家乡。

  第二章理事会的组织

  第三条理事会的构成:理事会设3—5名理事,其中设理事会会长1名,会员2—4名。

  第四条理事会成员的产生:理事会成员由村党总支提名,经村民代表议事会会议表决产生。其构成为:一是从德高望从,办事公道,热心公益事业,组织协调能力强的村民中推举产生;二是从村委会干部中选举推举产生;三是从学校教师中推举产生;四是从村红白理事会主要成员中推举产生;五是从本村离退休老干部、老工人中推举产生。

  第五条理事会的任期:理事会成员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作期届满后,要及时召开村民代表议事会会议,推举新一届理事会成员。特殊情况,理事会成员可申请退出,由村党总支重新提名人选,经村民代表议事会会议补选。

  第三章理事会工作职责、第六条组织农户认真学习和贯彻落实党在农村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带头模范遵守村民公约。

  第七条全面掌握本村所有农户家庭人口、生活条件、致富产业、发展需求等各方面情况,积极向村“两委”反映,为村“两委”采取帮扶措施提供依据和提出建议。

  第八条组织开展对五保户、困难户、特困户生产生活上的互帮互助活动。

  第九条热心帮助村民办理红白喜事,反对封建迷信和宗族宗派势力,倡导移风易俗,树立文明新风。

  第十条坚持以防为主,调防结合的方针,组织村民做好治安防范工作。家庭邻里发生纠纷时,积极主动进行调解,做到纠纷不出村,矛盾不上交。

  第十一条组织农户积极参与村公益事业和基础设施建设。

  第十二条搜集致富信息,组织村民学科技、兴产业、活流通、增收入。

  第十三条组织理事会成员对村庄绿化、亮化、美化工作进行督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确保房屋亮化、庭院净化、村庄绿化。

  第十四条协助维护和管理好公共设施和公共场所,协助村“两委”组织农户开展评比争先和参与文明创建活动。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章程未尽事宜,尊重多数村民意见,召开理事会全体理事会成员会议修改完善,并向村民代表会议和全体村民通报。

  第十六条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执行。

篇二:村级村民议事会章程

  

  村民委员会议事规则

  -CAL-FENGHAI.-(YICAI)-CompanyOne1村民委员会议事规则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村民自治章程》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二、村委会工作职责

  1、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2、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乡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3、在兴办村内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修建村级道路与桥梁、植树造林等集体生产和公益事业项目所需资金或劳务中进行认真的“一事一议”的组织和引导工作。同时对兴办集体公益事业进行“一事一议”时,必须坚持量力而行、群众受益、民主决策、上限控制、定向使用、财务公开的原则,由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民主讨论决定,防止出现以强迫命令的方式搞“一事一议”,严禁用“一事一议”之名搞乱收费、乱摊派、乱集资、加重农民负担。

  4、村民委员会负责对涉及村民切身利益的财务、事务、政务事项、依照规定的程序、时间和形式如实公布。

  5、发动和依靠群众,制定本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措施,并认真检查落实。做好健全群众性自防自治的治安保卫组织和人民调解组织的工作,完善村规民约;积极协调配合政法机关打击违法犯罪分子,消除不安定因素和不安全隐患,特别要大力疏导、调解各种社会矛盾和民间纠纷,避免矛盾激化。

  6、坚持每月召开一次村委会干部参加的村务办公会,研究处理重要村务工作。对急需处理的村务工作,村委会应及时开会研究处理。

  7、健全民主生活会制度,坚持每半年和年终召开一次村委会组成人员的民主生活会,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三、村民委员会讨论、决定有关事项,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挥民主,集体行使职权。

  四、凡属于村民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均适用本议事规则。

  五、村民委员会一般每月举行一次会议,会议由村民委员会主任召集并主持。

  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召开临时村民委员会会议:

  (一)村民委员会委员三人以上提议的;

  (二)村民代表会议决定召开的;

  (三)30名以上村民联名书面提请召开的;

  (四)上级部门要求召开的;

  (五)村党支部提议的;

  (六)村民委员会主任提议的。

  七、村民委员会会议必须有村委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举行。举行会议时,应邀请村党支部书记出席。

  八、村民委员会会议决定的村民应知事项,应当及时向全体村民公布。

  九、村民委员会集体决定的事项,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通过,但村民委员会主任对通过的事项有异议的,有权提请村两委会议讨论决定。

  十、对涉及到《章程》第九条规定的村民利益重大事项的决定,村民委员会应当广泛地听取村民代表及各界人士的意见,提出方案,并提请村党支部通过,报由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十一、村民代表会议作出决定的事项,村民委员会必须执行。

  十二、村民委员会召开的会议应当安排专人负责记录,记录的内容要由参加会议的人员校对并签名。

  十三、记录人员对村民委员会会议的记录要详细清楚,内容要实事求是。

  十四、建立村民委员会会议档案制度,每次会议的记录、对重大事项的讨论决定等均要列入档案,安排专人保管。

  十五、本议事规则提交村民代表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篇三:村级村民议事会章程

  

  村民议事会制度

  议事会主要职责和任务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及农村政策等,大力宣传和教育群众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和农村政策,主动履行法律所规定的各项公民权利与义务。

  2、积极动员和组织群众完成上级党委和政府安排的各项具体工作任务。

  3、根据本村自然资源条件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参与讨论和制订农业生产发展规划,并协助村民委员会组织群众实施和落实.4、参与讨论和决策涉及本村群众公共利益的基础设施建设和公益事业发展项目等重大的问题。

  5、协助村民委员会依法管理好集体所有的土地、山林、水利设施和其他公共财产,对村民违反规定的行为,及时提出具体的处理意见和建议。

  6、协助村民委员会维护生产、生活秩序,搞好本村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7、协助村民委员会调解民事纠纷,协调和解决本村村民之间的利益矛盾和问题,注意搞好宗族、邻里的团结,促进村民之间的和睦相处.8、坚决执行国家和地方的计划生育政策,积极倡导育龄青年

  晚婚、晚育、优生、优育,禁止违法婚姻和生育的现象发生,自觉落实各种节育措施.9、认真开展社会主义思想教育和“五好"文明户评选活动,大力提倡移风易俗、喜事新办、丧事简办,反对铺张浪费,破除封建迷信,推动农村精神文明建设的健康发展.10、定期听取和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监督村集体财务的收支使用情况,实行全体村民民主理财,对个别违犯财务管理制度或分管工作完成不力的村委会委员,享有提出罢免的建议权。

  11、及时向村党总支、村委会和镇人大主席团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建议。

  12、村民议事会代表都有义务参加镇人大主席团和村党总支、村委会分别召集的有关会议,按时参加本村村民议事会全体会议的例会。

  村民议事会议事规则

  下列事项须经村民议事会讨论决定:

  1、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则、村庄建设规划,审议村委年度工作计划。

  2、修订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

  3、通过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办法,接受村委会员辞职.4、土地征用及补偿费的分配和使用方案。

  5、投资10万元以上的村公益事业和基础设施的经费筹集方

  案及建设承包方案。

  6、5万元以上的大额资金的使用,5万元以上的集体资产、资源处置及集体举债。

  7、推选产生村财务监督小组和民主理财小组成员。

  8、本村集体和村民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9、涉及村集体和村民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10、民主评议村级班子和村干部.决策程序

  1、村党总支、村民委员会,1/10以上村民联名、1/5以上村民代表联名提出议案。

  2、村党总支统一受理议案,并召开村两委联席会议,研究提出具体意见和建议.3、村党总支应于会前期天将会议议题告示村民,同时广泛征求村民的意见和建议。

  4、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会议和村民议事会讨论决定(特殊情况也可由村党总支或镇政府召集),并形成书面记录.5、村民议事会必须有应到人员2/3以上代表到会方可举行,决议事项必须有到会人员半数通过方可有效。

  6、村党总支和村民委员会按照分工,组织实施.7、对重大事务的表决结果及实施情况,要及时公布。

  “一事一议"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农村兴办集体生产公益事业,筹资筹劳管理,促进农村集体公益事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制度:1、“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仅限于村内兴办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植树造林等集体生产公益事业.2、“一事一议”事项由村委会和议事会与党支部协商提出议案,以村民小组长、党员会议初审后形成正式议案,印发全体村民酝酿讨论.3、议案审议通过后,填写由县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统一监制的《村民(代表)地议“一事一议”筹资劳决议》。

  4、村民负责“一事一议”资金每年每人最高不超过15元,所筹劳务由户籍在本村的劳动办(男性18—60岁,女性18—55岁),每年每个劳动力不超过10个标准日。

  5、筹资筹劳决议形成后,村委会按规定填写由县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统一监帛的《审批表》、《筹资筹劳决议》、连同会议记录、村民或农户代表签字盖章等相关资料,上报乡镇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审核。经审查批准后,以会议形式公布,并在村务公开栏予以公示。由村委会分解到户,造花名册,填写《监督卡》.6、加强对“一事一议"所筹资金的征收管理。所筹资金由村委会依卡收取,并向出资人出具专用飘扬.建立严格的财力管理制度,实行专帐核算,专款专用。

  7、“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实施后,村委会须在30个工作日内办理好项目决算。

篇四:村级村民议事会章程

  

  村民议事会章程

  第一篇:村民议事会章程

  新庄则村村民议事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村民议事会的议事决策,健全村党组织领导下充满活力的村级治理机制,提高村民自治水平,保证人民群众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村民自治章程,结合本地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村民议事会是村级自治事务的常设议事决策机构,根据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授权,行使村级自治事务决策权、议事权,讨论决定村级日常事务。

  第二章

  村民议事会的构成

  第三条

  村民议事会实行结构制,由党组织成员、村委会成员、社长、各社有议政能力的代表(20-50)人组成村民议事会,由村党支部书记担任召集人。

  各村民小组设村民小组议事会,由本村民小组内的所有村民代表组成。

  第四条

  根据需要,可以邀请特邀代表列席村民议事会会议。村民议事会特邀代表主要包括居住在本村的老干部、各级人大代表和在本村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相关利益人,由村委会提名,经村民议事会通过。

  第五条

  村民议事会任期与村民委员会任期相同,村民议事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第六条

  村民议事会成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情权。就本村各项工作进行咨询,并了解其具体情况。

  (二)建议权。向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反映村民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根据村民意见、建议提出村民议事会议题。

  (三)表决权。参与村民议事会会议,对议题进行表决。

  (四)监督权。对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议事会议决事项的落实、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五)特邀代表没有表决权。

  第七条

  村民议事会成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严格遵守会议制度和纪律,积极参加会议。

  (二)监督会议决定的执行落实情况,向村民议事会反馈。

  (三)经常性联系村民和村民代表,收集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实事求是地在村民议事会议上反馈。

  (四)带头学习、宣传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带头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议事会的决定、决议,并积极宣传、教育和引导村民贯彻执行。

  (五)村民议事会成员为自治组织义务岗位,不享受任何报酬和待遇。

  第三章

  村民议事会的职责

  第八条

  在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授权的基础上,负责收集议题。

  第九条

  负责讨论决定属于村民议事会议事范围的村级事务,超出议事范围的应提交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第十条

  村民议事会负责讨论决定下列事项:

  (一)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村民议事会成员联名提出的议题;

  (二)本村公共事务;

  (三)涉及本村集体公益事业的事项;

  (四)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和灾后重建各项工作;

  (五)听取和审议村委会的工作报告、村财务收支报告;

  (六)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负责监督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议事会的决议决定落实执行情况。

  第四章

  村民议事会议事规程

  第十二条

  村民议事会坚持党的领导、民主议事、促进发展、维护民利的原则。

  第十三条

  村民议事会会议由村民议事会召集人主持,每月八日为村民议事会议事日,每月五日为村民小组议事会议事日。(一般小组议事日早于村议事日)

  村党组织、村委会、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议事会成员联名提出,应当召开村民议事会会议。

  第十四条

  村党组织、村委会、村民议事会成员可以向村民议事会召集人提出议题。所提议题应不违背法律、法规和政策,并充分听取村民意见。

  第十五条

  村民议事会召集人应提前两天把议题内容告知村民议事会成员。村民议事会成员应就相关议题征求所代表村民意见。

  村民议事会讨论议题时,议题提出人应该到会进行陈述和答辩。第十六条

  村民议事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方能召开。会议应对议题进行充分讨论,任何人不得限制村民议事会成员发表不同意见。

  村民议事会会议作出决定时,应遵守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所形成的决定须获得应到会成员半数以上的表决通过。凡涉及财务收支、土地权属调整、重大工程的事项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获应到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的赞成票方能通过。

  第十七条

  村民议事会讨论、表决议题时,应指派专人作出书面记录。

  第十八条

  村民议事会的工作报告、会议议题、讨论情况、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决定等要整理立卷存档。

  第十九章

  村民议事会作出的决定,不能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能违反社会道德和公平正义,不能脱离本村实际情况。

  存在争议的,应当报请村党组织、镇党委或有关部门审定;对于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决定,村民议事会应当撤销或纠正。

  第二十条

  村民议事会作出的决定,应在本村范围内进行公告或公示,并提交村委会具体组织实施。

  村民议事会应对实施情况进行跟踪了解和督促落实。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实施。

  第二篇:村民议事会章程

  村民议事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基层基础工作,不断深化村级民主政治建设,建立完善农村基层治理机制,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政策,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二条

  村民议事会是村级自治事务的常设议事决策机构,根据村民会议

  委托,在授权范围内行使村级自治事务的决策权、监督权、议事权,讨论决定村级日常事务,监督村民委员会工作。村民小组设村民小组会议和村民小组户主代表会议,负责讨论决定本组事务。

  第三条

  村民议事会成员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推选产生;支村两委成员、“两代表”一委员、“五老”人员(老党员、老战士、老劳模、老教师、老干部)、村辖区内其他经济、社会组织负责人、法人代表可通过民主推选方式进入议事会。村民议事会一般由11人一21人左右组成(成员人数原则上为单数),其中群众代表比例不低于议事会成员总数的50%。

  第四条

  议事会成员的条件是:具有一定的政治觉悟和参政议政的能力,坚持原则,主持正义,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热爱集体,在群众中有较高的威信,有较强的代表性。

  第五条

  议事会任期为三年,与村民委员会任期相同,可连选连任。议事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由村民议事会成员推选产生。

  第三章职责和任务

  第六条

  村民议事会职责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授权,向全体村民负责。村民自治章程中应有村民议事会的相关内容和章节(如:明确议事会成员义务、权利、奖罚等内容)。对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报告工作,接受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村务监督委员会的监督。村民小组户主代表会议对村民小组会议负责,接受村民监督。

  第七条

  讨论决定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授权的涉及全体村民利益的重大问题。

  第八条

  定期听取和审议村委会的工作报告,监督村委会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村民议事会的决议。接受镇党委的监督和考核。

  第九条

  听取村委会的工作汇报,提取意见和建议,协助村务监督委员会对村支两委成员进行民主评议、民主监督。

  第十条

  广泛听取和收集群众意见和建议,及时向村党支部、村委会反映村民的意愿和要求。

  第十一条

  协助村务监督委员会监督村民委员会依法管理村集体所有土地、林地、水利设施和其它公共财产,监督村集体财务的收支使用情况。

  第十二条

  监督村民委员会维护生产、生活秩序,搞好本村日常事务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监督村民委员会调解民事纠纷,协调和解决本村村民之间的利益矛盾和问题,促进村民之间的和睦相处。

  第十四条

  大力提倡移风易俗,喜事新办,夹带丧事简办,反对铺张浪费,破除封建迷信,推动农村精神文明建设的健康发展。

  第十五条

  议事会成员可应邀参加村党支部、村委会召集的有关会议,必须按时参加议事会召开的所有会议。

  第四章

  规则与程序

  第十六条

  必须符合党和国家的政策、法令和地方性政策规定。

  第十七条

  有利于推进和保证上级任务的完成,有利于社会发展和社会稳定。

  第十八条

  体现村民自制,符合本村实际和大多数群众的利益。

  第十九条

  村民议事会成员每年接受一次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民主

  评议。连续两年被评议不称职的,其职务自行终止。

  第二十条

  本村1/5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1/3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提出更换村民议事会成员的要求。村民议事会成员在任职期间发生违法违纪或不履职、乱履职的,村党组织可提议更换。村民议事会成员任期届满前,可补充其缺额,但不能超过规定人数,更换和补充村民议事会参照本章程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五章

  议事办法

  第二十一条

  村民议事会会议由议事会主任负责主持召开,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如果特殊情况,可根据实际情况临时召开,会议议题由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村民议事会成员或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联名提出,由村党组织书记把关。

  第二十二条

  召开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的议事会员赞成,才能生效。对争议较大的议题。应提交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期间)表决。议事会召集的所有会议允许村民列席旁听,但旁听人没有发言权和表决权。第二十三条

  村民议事会会议由议事会主任主持,主持人宣布会议制度,分配发言,提请表决,维持秩序,执行程序,主持人在主持期间不得发表意见,不得总结议事会成员的发言。

  第二十四条

  会议讨论内容应当有一个或几个明确的议题,议题必须具体、明确、可操作。

  第二十五条

  发言人要遵守会场纪律,对会议议题应表明赞成或反对,说明理由,讨论问题不能跑题。

  第二十六条

  每人每次发言时间不超过五分钟,对同一议题每人发言不超过二

  次(或自行规定)。

  第二十七条

  主持人应尽可能让不同意见的发言人轮流发言,以便充分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八条

  主持人提议举手表决时,主持人个人应最后表决。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街道、社区参照本章程开展社区自治工作。第三十条

  本章程由村民议事会表决通过才能生效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解释修改权归村民议事会。

  第三篇:村民议事会章程

  村(居)民议事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村(居)民议事会是在党的领导下,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政策,结合本村(社区)实际情况而成立的村级自治组织,是进一步加强基层基础工作,深化村级民主政治建设,建立完善农村基层治理机制的重要举措。

  第二条

  村(居)民议事会是村级自治事务的常设议事决策机构,根据村(居)民会议[村(居)民代表会议]委托,在授权范围内行使村级自治事务的决策权、监督权、议事权,讨论决定村(居)民会议授权事务,协助支持村(居)民委员会工作。村民小组设村民小组会议和村民小组户主代表会议,负责讨论决定本组事务。

  第三条

  村(居)民议事会工作必须符合党和国家的政策、法令和地方性政策法规。

  第四条

  村(居)民议事会工作,应有利于推进和保证上级党委政

  府和本级工作的开展,有利于社会发展和社会稳定。

  第五条

  村(居)民议事会工作,应体现村(居)民自治,符合本村实际和大多数群众的利益。

  第二章

  村(居)民议事会的职责

  第六条

  村(居)民议事会职责由村(居)民会议[村(居)民代表会议]授权,向全体村(居)民负责。向村(居)民会议[村(居)民代表会议]报告工作,接受村(居)民会议[村(居)民代表会议]、村务监督委员会的监督。村民小组户主代表会议对村民小组会议负责,接受村(居)民监督。

  第七条

  讨论决定由村(居)民会议[村(居)民代表会议]授权的涉及全体村(居)民利益的重大问题。

  第八条

  定期听取村委会的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第九条

  广泛听取和收集群众意见和建议,及时向村党支部、村委会反映村(居)民的意愿和要求。

  第十条

  支持村务监督委员会监督村(居)民委员会依法管理村集体所有土地、林地、水利设施和其它公共财产,监督村集体财务的收支使用情况。

  第十一条

  支持村(居)民委员会维护生产、生活秩序,搞好本村日常事务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支持村(居)民委员会调解民事纠纷,协调和解决本村村(居)民之间的利益矛盾和问题,促进村(居)民之间的和睦相处。

  第十三条

  大力提倡移风易俗,喜事新办,丧事简办,反对铺张浪费,破除封建迷信,推动农村精神文明建设的健康发展。

  第三章

  村(居)民议事会的成员组成和职责

  第十四条

  议事会成员的条件:具有一定的政治觉悟和参政议政的能力,坚持原则,主持正义,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热爱集体,在群众中有较高威信,且热心于村级公共服务的人员,有较强的代表性。

  第十五条

  村(居)民议事会成员组成:支村两委成员、“两代表一委员”、村(居)民代表、村辖区内其他经济、社会组织负责人、法人代表。村(居)民议事会一般由11-21人组成[成员人数原则上为单数,每个村(居)民组原则上应有1人],其中群众代表比例不低于议事会成员总数的50%。

  第十六条

  村(居)民议事会成员产生:支村两委纳入到议事会成员,其余成员由村(居)民会议[村(居)民代表会议]推选产生,采取提名候选人差额投票,候选人须考虑代表群体和地域分布。

  第十七条

  议事会任期为三年,与村(居)民委员会任期相同,可连选连任。议事会设主任1名(由支部书记兼任),副主任2名,由村(居)民议事会成员推选产生。

  第十八条

  村(居)民议事会成员每年接受一次村(居)民会议[村(居)民代表会议]的民主评议。连续两年被评议不称职的,其职务自行终止。

  第十九条

  本村1/5以上有选举权的村(居)民或1/3以上

  的村(居)民代表联名,可以提出更换村(居)民议事会成员的要求。村(居)民议事会成员在任职期间发生违法违纪行为或不履职、乱履职的,村党组织可提议更换。

  第二十条

  村(居)民议事会成员因身体原因或发生重大变故半年内无法参与履职的,本人提出书面辞呈,经村(居)民议事会讨论通过后进行更换。

  第二十一条

  村(居)民议事会成员任期内,出现缺额可以补充,但不能超过规定人数。更换和补充村(居)民议事会成员参照本章程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二十二条

  议事会成员必须按时参加议事会召开的所有会议,可应邀参加村党支部、村委会召集的有关会议。

  第四章

  议事程序

  第二十三条

  村(居)民议事会会议由议事会主任负责主持召开,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根据实际情况临时召开。会议议题由村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村(居)民议事会成员或五分之一以上的村(居)民联名提出,提名人员填写《

  镇(街道)村(社区)村(居)民议事会会议议题审查表》,由议事会主任负责把关。

  第二十四条

  会议召开前,村(居)民议事会负责人应在三天前通过信息平台、电话或其他方式将会议议题和时间告知所有

  成员,并统一张贴在村务公告栏进行公示。议事会成员在接到通知后应走访群众,搜集民意,形成会议发言材料。

  第二十五条

  村(居)民议事会召开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议事会成员到会,所作决定必须有五分之四以上的到会人员赞成,才能生效。对争议较大的议题,应提交村(居)民会议(村(居)民代表会议)表决。议事会召集的所有会议允许村(居)民列席旁听,但旁听人没有发言权和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

  村(居)民议事会表决事项应填写《

  镇(街道)村(社区)议事会表决事项备案表》,一份存档,一份交镇(街道)党政办备案。

  第二十七条

  议事结果在村务公开栏上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五章

  议事会会议规则

  第二十八条

  村(居)民议事会会议由负责人主持,主持人宣布会议议题、会议制度,分配发言,提请表决,维持秩序,执行程序。

  第二十九条

  会议讨论内容应当有一个或几个明确的议题,对议题发言内容必须具体、明确、可操作,所议事项较多时应当逐项讨论,逐项表决。

  第三十条

  发言前要举手,谁先举手谁先发言,但要得到主

  持人允许后才可以发言,发言时要起立,别人发言的时候不能打断。发言时首先要表明态度,然后说明理由,讨论问题不能跑题。主持人应该打断跑题发言。

  第三十一条

  与会人员遵守发言纪律,不得进行人身攻击,只能就事论事。

  第三十二条

  每人每次发言时间要在规定时间内,不得超时,每人对同一议题发言不超过两次。

  第三十三条

  发言人尽可能对着主持人说话,不同意见者之间避免直接面对发言。

  第三十四条

  主持人打断发言时,被打断的人应当中止发言。

  第三十五条

  主持人应尽可能让不同意见的发言人轮流发言,以便充分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六条

  只有主持人可以提请表决。等到发言次数都已用尽或者没有人再发言时,由会议主持人对成员意见进行归纳汇总后提请表决。

  第三十七条

  村(居)民议事会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或举手表决方式进行,表决结果应当场公布。

  第三十八条

  议题表决票数超过五分之四的到会人员时,表决通过。超过二分之一但低于五分之四时,由议事会成员会后调研,广泛征求意见后,根据情况择日再议。

  第六章

  村(居)民议事会阵地建设

  第三十九条

  村(社区)应在村(居)民服务中心门口悬挂“XX村(社区)村(居)民议事会”牌子。

  第四十条

  村(社区)应设有村(居)民议事会议事室,室内按照议事会成员设立固定的议事席位和旁听席位,并张贴村(居)民议事会章程及授权委托书。

  第四十一条

  村(居)民议事会成员及相关信息应在村务公开栏中统一公示。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由村(居)民会议[村(居)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才能生效执行。

  第四十三条

  社区参照本章程开展工作。

  第四十四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群众组织以及其他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社会组织,按照各自章程开展工作,积极参与和支持村(居)民议事会工作。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解释修改权归村(居)民议事会。

  第四篇:村民议事会工作情况

  村民议事会工作情况

  根据上级统一部署,为积极探索实现基层民主的有效途径和形式,切实加强农村民主自治建设,在各村建立健全了村民议事会制度。现将我乡村民议事会的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认识到位,成立领导小组

  各村成立了以村总支书记为组长的领导小组,把建立健全村民议事会制度作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工作的一项紧迫任务,切实强化对此项工作的领导,全村统一认识,统一组织,统一措施,逐一落实。

  二、工作开展情况

  (一)规范了农村村民议事会成员构成。村民议事会代表政治素质好、责任心强、办事公道、作风正派,在群众中有较高的威信和影响力等特点。村民议事会成员,由本村村民大会推荐产生,村民议事会实行任期制,与村“两委”任期一致,可连选连任。

  (二)明确了农村村民议事会工作职责。积极宣传、贯彻党在农村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的任务要求;听取村党组织工作报告,讨论本村发展规划、计划、党组织建设和重大事务,并提出意见、建议;商讨涉及村民和集体利益的区域性、社会性、公益性、群众性事务的有关问题;参与对村“两委”班子及其成员工作的民主评议和民主监督,并提出工作建议;主动听取、搜集、反映全村村民群众对本村经济社会发展和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建议等。

  (三)严格农村村民议事会议事程序。首先由议事会召集人对代表提出议题。议事会召集人在征得多数村民代表同意后,确定会议日期、地点、议程等。召开会议议事时,到会成员必须超过议事会成员的五分之四,所议事项必须经过到会成员半数以上同意方能形成决议。然后将议事会讨论通过的议案及时交由村党组织审定后办理。最后对议案的落实情况,由村党组织负责向村民议事会反馈,并通过村党务

  公开、村务公开等方式向村民和群众通报,接受监督。

  村民议事会的成立,巩固了农村的经济发展,进一步加强了党组织为领导核心的村级组织建设,推进了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密切党群、干群关系,落实村民群众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利,推动了农村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真正做到了想群众所想、急群众所急、做群众所需,为百姓实实在在的做了好事和实事。

  第五篇:村民议事会制度(精选)

  天生炕村村民议事会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健全村党组织领导下充满活力的村级治理机制,提高村民自治水平,保证人民群众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村民自治章程,结合本地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村民议事会是村级自治事务的常设议事决策机构,根据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授权,行使村级自治事务决策权、议事权,讨论决定村级日常事务,民主监督村务的基层群众性组织。

  第三条

  村民议事会实行结构制,由党组织成员、村委会成员、社长、各社有议政能力的代表23人组成村民议事会,由村党支部书记召集、主持,每季至少召开一次;如有特殊情况,经本村三分之二的村民代表联名提出,即可召开专题会议。

  各村民小组设村民小组议事会,由本村民小组内的所有村民代表组成。

  第四条

  根据需要,可以邀请特邀代表列席村民议事会会议。村民议事会特邀代表主要包括居住在本村的老干部、各级人大代表和在本村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相关利益人,由村委会提名,经村民议事会通过。

  第五条

  村民议事会任期与村民委员会任期相同,村民议事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第六条

  村民议事会享有六大职权:

  (一)对村内重大事务的参谋权;(二)对村委会计划、报告的审议权;(三)对村干部的执行政策情况的监督权;(四)对群众意见与建议的收集、反映权;(五)对不合格的村委干部要求罢免的建议权;(六)对村务的民主管理权。

  第七条

  村民议事会的主要内容是:讨论村委中长期规划和本工作计划,财务收支预决算,年终收益分配,各业承包合同,集体土地的征用,新建企业和企业新增项目的开发,村镇建设的规划和宅基地的审批,大型基础建设和固定资产购置及处理。

  第八条

  村民委员会接受村民议事会的检查、监督。每年年终,应将本财务收支、企业承包、土地承包情况,农民负担情况,宅基地审批情况、计划生育指标分配情况等向村民议事会汇报,对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要求在村内主要街道予以公示。

  第九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每年年终向村民议事会进行述职报告,村民议事会对每个成员的工作要进行认真的评议,在此基础上进行无记名测评,评议结果将记入档案,作为考核村委干部的主要依据,为村委换届调整干部提供依据。

  第十条

  村民议事会要建立健全各种资料表册,做到各种活动有记录,各项决策有记录,好人好事有记录,意见建议有记录,决策的执行情况有反映,并要将有关资料整理入档。

篇五:村级村民议事会章程

  

  .【村民会议议事制度】

  1.村民会议是村民实行民主决策的主要形式,是村民依法按程序行使决策权和监督权并对全体村民负责的最高权力机构。

  2.村民会议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或本村各户代表组成。

  3.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4.新一届村民委员会选举产生后,组织召开第一次村民会议时,要讨论向村民代表会议授权的内容,经与会村民过半数表决通过,并履行向村民代表会议授权的手续。

  5.村民委员会应当在村民会议召开前三天,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和要讨论决定的事项等通知全体村民。村民对要讨论决定的事项,可以直接在村民会议上表达自己的意见,也可以同其他村民进行讨论交流后在村民会议上表达自己的意见。

  6.下列事项必须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方可办理:

  (1)办理由本村村民出资出力等“一事一议”的具体事项;

  (2)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数及补贴标准;

  (3)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4)村办学校、村建道路等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方式;

  (5)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业的建设;

  .;

  .(6)村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方案;

  (7)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8)计划生育落实方案;

  (9)本村经济、公益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10)听取和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村财务收支报告;

  (11)评议和监督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的工作;对村级财务和村民委员会主要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进行审计;

  (12)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13)制定、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或村规民约;

  (14)撤销或者变更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15)撤销或者变更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的事项;

  (16)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其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7.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委员会主任主持。

  8.村民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选举、罢免或增补村民委员会成员时必须召开村民会议;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提议,应当在十日内召开村民会议;特殊情况随时召开村民会议。

  9.村民会议的议题一般由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他群众组织提出,或者由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联名提出。

  10.村民会议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

  .(1)清点到会人数,并向村民报告本次会议应到人数、实到人数、缺席人数和列席会议人员,确认符合法定人数时由主持人宣布开会;

  (2)提出会议议题或方案。由会议主持人向村民会议提出要讨论的事项或方案;

  (3)讨论和审议。与会村民对会议议题或方案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人员较多时可分小组进行讨论、审议;

  (4)表决与通过。在充分酝酿、讨论的基础上,对需要作出决定或决议的议题进行表决。表决分为举手表决和无记名投票表决两种形式,选择何种表决形式由村民委员会根据会议内容确定。会议议题获得到会人员过半数以上的赞成票有效;

  (5)宣布会议的决定或决议;

  (6)会议主持人对本次会议进行总结

  (7)村民会议要指定专人做好会议记录,记录要真实、客观、全面。内容包括:参加会议的人数及报到名册,主持人,记录人,会议的议题,会议讨论的主要意见,表决情况和形成的决定、决议等。

  11.立卷归档。会议结束后,村民委员会应对会议的资料(包括会议通知、工作报告、会议议题、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决定、决议等)进行整理,并立卷存档。

  12.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将村民会议的决定、决议在村务公开栏张榜公布,或利用村广播等宣传工具向村民公开。

  .;

  .13.村民会议在讨论社会治安、计划生育、公共卫生、兴办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等方面的事项,涉及驻在本村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等有关单位时,应当邀请他们派代表列席会议,共同协商解决与此有关的问题。

  14.村民委员会及全体村民必须自觉遵守和执行村民会议的决定、决议。

  15.村民委员会在执行村民会议决定时应明确责任,分工负责,保证决定、决议的有效实施。执行中确需作出重大变更和修改的,村民委员会应当提交下一次村民会议讨论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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